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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
1  引  言 
    1.1  制定目的 
      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场所中,  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,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, 以保护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,特制订本规程。 
1.2  防爆技术工作的分工原则 
      工矿企业、事业单位的领导,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, 并按分工负责的原则,由负责生产工艺管理的部门,按本规程的规定,  确定爆炸危险场所中区域的等级的范围,提出区域划分的平面图。再由电气及有关专业部门, 按照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的平面图,进行工程设计、安装施工、  运行维修并由安全技术部门监督检查。 
    1.3  电气整体防爆 
      各级有关人员在从事工矿企业、事业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工程设计、   安装施工、运行维修与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中,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,采取防爆措施, 以实现整体防爆。 
    1.4  本规程与其他标准、规程的关系 
     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技术与管理,除应执行本规程外,  还应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、规程的规定。 
      各有关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,遇到本规程未涉及的或不够详尽的内容,   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,可制订专项规定或实施细则,以补充本规程的不足, 并向劳动人事部备案。